随意操作储户私人账户,涉事银行此举已经涉嫌违法
私人账户里钱说来就来说走就走,银行任意操作储户账号的并非初犯
个人银行账户80亿“天降”,江苏普通公司职员李林摇身变成十亿富翁(因一些业务上的限制,70亿不可以转出)。但“钱不是自己的”,巨款终于被银行划走后李林如释重负,同时也很不满:我的私人账户,这80亿说来就来说走就走!
其实,遭遇这种未经授权同意、任意被操作私人账户的并非李林一人,只是未有80亿元这样的“天文数字”。2012年10月重庆市民殷先生的银行账户上打入了一笔3280元的款项,15分钟左右,银行又发消息说,把这3280元划走了。同年9月,郑州市民王先生收到394条手机短信,被告知其银行账户入账394笔共1700多万元。去银行还款却未成的王先生随后又收到近400条短信,被告知其银行账户上1700多万元被逐笔转走了。
这种“乱来”行为直接违反中国商业银行法和各种条例,侵犯储户的合法权益
保护存款人利益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原则。商业银行法第6条明确规定“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”。为了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该职责,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<储蓄管理条例>的若干规定》第39条规定,“为维护储户的利益,凡查询、冻结、扣划个人存款者必须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办理,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查询、冻结和扣划储户的存款”。也包括商业银行本身。
储户将钱存进银行,和银行之间便已达成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关系,双方应该依法履行各自相应的权利和义务。不经储户本人授权同意,银行无权操作其账号。否则,不单让储户失去安全感,更侵犯了储户的合法权益。在一些银行,即使是公检法工作人员因职权前来冻结﹑扣划存款,也要求分理处在收到相关手续后,将材料拍成照片上传到总行或者省行的核查部门进行核实。只有通过了核实,核查部门才会给分理处一个一次性的权限,分理处才有权实行相关操作。
然而,银行“犯病”,一般都是储户遭殃
若储户利益受损,银行常以“系统出错”、“无法解释”等搪塞外界质疑
不出所有人意外,对于此次事故,涉事的有关银行滁州分行表示乃系统升级造成的系统错误,“搞错了,对不起。”这些年来,银行种种“系统故障”、“操作失误”、“程序故障”,甚至导致储户利益受损早已不是“偶然事件”。
自2006年“许霆案”以降,围绕着“ATM机”发生的故事数不胜数,“吞卡不吐钱”、“自动扣款”、账户信息“被清零”等状况百出。去年9月21日发生的交行ATM取款机扣款不吐钱事件影响京沪等全国多城市,交行的回复是一句轻描淡写的“对于由此给客户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”。事实上即使ATM出假钱或少出钱,储户常因“拿不出证据”难以索赔,银行亦未被追责。
而储户资金在银行被莫名划走的事件也屡屡见诸报端。最新的案例是去年年末,在长春打工的张先生,发现自己存入网银的23万余元积蓄不翼而飞,只剩下0.21元。找到银行,银行无法给出任何解释。警方立案后,也只追回500元。
若银行利益受损,银行可极其方便地从储户处追回损失、取回钱
当然,银行出错,并非都是使储户利益受损,也有让储户捡漏、自己受损的时候。而这些损失,银行最终都能追回来,而且并不费力。
如前文所述,江苏小伙李林和郑州市民王先生都遭遇了因银行“系统故障”、个人账户离奇多进账。虽然金额相差很大,最后银行都擅自转走了储户账户多出的资金。这种“乱来”行为涉嫌违法,但在银行看来:是银行的“系统出现故障”把资金错给了储户,储户获得的收益是不当得利,需要全额退回。并且,在“不当得利”的保护下,本应受法律保护的私人账户,银行职员竟可随意出入划拨。
如果储户拒绝返还,银行则会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获益储户告上法庭,并最终胜诉。新华报业网报道,2012年8月浙江省慈溪市的秦小姐在银行取款22400元,当时银行柜员错给她24000元。事后,银行向秦小姐讨要多给的1600元钱,遭到拒绝,于是银行将秦小姐诉至法院。法院以“不当得利”判处秦小姐3日之内将1600元返还银行。
很多中国人甚至认为,“多拿银行的钱要遭遇牢狱之灾”
从法理上来讲,假若李林借此次银行系统出错捡漏暴发,即使银行没办法擅自划走,也可到法院起诉,胜诉后即可申请强制执行追回损失,李林不会因“不当得利”受到刑事处分。
人们之所以有这样的印象,应该是来自“许霆案”。尽管,个人账户多进账之事和“许霆案”不能简单地套在一起,但很多民众形成了“多拿银行的钱要遭遇牢狱之灾”的印象。根据媒体报道,李林在飞来80亿巨款的横财时,并没有设法据为己有(仅仅为试探是否可消费,转了一元钱到支付宝账户),而是紧张得打算报警。“多拿银行的钱是要坐牢的”是很多中国人看到银行多吐钱新闻后的第一反应。2012年,武汉一银行现双倍吐钞ATM机,市民称不敢拿,打了110一直等到银行工作人员到来。
国外倾向于保护储户,而在中国,“银行如墙,用户如蛋”
若银行出错使得储户可以趁机捡漏发生在国外,法律一般倾向于保护储户
如果这样天降巨款的事情发生在异国会怎样?且说一个案例作为参考,据英国《每日邮报》网站2012年报道,汇丰银行在英国汉普郡的一台ATM机出现故障,取一百英镑,吐出两百,在长达两个多小时的故障期间,共有200名客户前来取款。虽然如警方所言,银行可以欺诈罪追究客户责任,汇丰银行却表示,他们不会追讨,因为是其自身出错,顾客不必为此负责。
在中国大陆外的许多国家和地区,如果银行和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清或产生争议,大多数学者的意见,应按照不利于合同拟定人(即银行)的原则进行解释。如香港银行公会、存款公司公会于1997年7月14日联合发布施行《银行营运规则》规定:只有储户的欺诈行为或严重疏忽行为引起的损失,储户才承担责任。在英国,银行在客户的存折上多写了数额而多支付的,假如客户善意地相信记录的正确性并依此行事,银行不得索回多支付的款项。
中国的银行对储户利益忽视的原因——简单来说,店大欺客
而在中国,有网友总结出了这么一个顺口溜:柜员机取出假钞——银行无责;网上银行被盗——储户责任;柜员机出现故障少给钱——用户负责;柜员机出现故障多给钱——用户盗窃,被判有期;银行多给了钱——储户义务归还;银行少给了钱——离开柜台概不负责。顺口溜当然不尽准确,却也形象地反映出中国银行在对储户利益的忽视乃至漠视。
银行何以如此傲慢霸道?俗话说:“店大欺客”。银行相对于储户来说,处在一个绝对强势的地位:尽管依照《商业银行法》与《公司法》,银行是企业法人,与储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。然而其性质,一半是官办企业,一半是垄断企业,天然会受到公权力更多倾向和保护。当与储户之间发生纠纷时,银行也比储户更有能力调动各种资源维护自己的权益。甚至有评论形容二者“银行如墙,用户如蛋”,其强势地位再明显不过。